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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事故安全学习警示材料

集团水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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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全员职工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无自救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认定,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4#引水隧道导井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如下。

1、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1)谢某、周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冒险进入斜洞内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谢某、周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2)李某,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工程4#隧道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没有专用的通风设备向隧洞送风,也没有对隧洞内含氧量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没有掌握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进入洞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五、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李剑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不得再负责、参与该工程建设。

5)张某,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西花沙梁电站项目经理,作为建设方对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西花沙梁电站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严格按照《西花、沙梁电站工程引水隧道初步设计》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隧道作业“六大系统”规范建设监管,未定期对隧道导井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个人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6)席某,佛坪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县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未达到“全覆盖”,隐患治理未做到“零容忍”。没有及时发现或者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决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监督不到位。没有尽到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

-5零九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的经济处罚。2)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方未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通风、监测等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建议。该公司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材料二绩溪抽水蓄能电站岩体滑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结果

2016年6月20日14时05分,安徽宣城市绩溪县,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承建的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左坝肩趾板的上部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岩体滑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0.88万元。

二、事故原因

1、绩溪电站上水库河谷两岸边坡陡峻,裂隙填充物为碎屑岩、泥岩,岩体稳定性较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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