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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展览和招商活动的通知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6-28【生效日期】

1999-06-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展览和招商活动的通知

(1999年6月28日皖政〔1999〕2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在省内外、境内外举办和参加了一系列展览和招商活动(包括各类经济、社会、技术、商品方面的展览展销会、交易展示会、投资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活动等),对于扩大安徽影响,增进我省与省外境外的交流与合作;对于推动企业开拓市场,获取信息,充分利用境内外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举办和参加各类展览和招商活动将会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展览和招商活动,克服以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行有限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今后举办和参加的各类展览和招商活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转变观念,注重实效。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或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和参加展览、招商活动;需以各级政府名义举办、参加及给予经费支持的展览、招商活动,由各级政府审批。各类展览、招商活动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逐步实现各类展览、招商活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变,由行政指定型向企业自愿型转变。

1、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展览、经贸等活动,要求我省参加的,由省政府出面组织

2、有限选择以省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和招商活动。国家部委主办的专业性商品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组织企业自愿参加,一般不以省政府名义组团。有选择地参加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或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展览、招商活动。目前我省已分别参与主办并组团参加厦门、西安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今后每年这类综合性经贸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后此类活动逐步过渡到由中介服务机构出面组织企业自愿参加。

3、以省政府名义在境外举办或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经贸和招商活动,要慎重决策,从严控制,尊重企业意愿,并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鼓励采取专业小分队形式在境外开展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倡导市、地和企业通过网上进行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拓展电子商务;鼓励境内外个人、组织自行引资到我省,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4、积极筹划由我省主办或由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举办面向境内外、有影响的大型专业性和综合性经贸展销活动

二、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成功率

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展览、招商活动,要加强管理,鼓励竞争,规范程序,注重实效,防止出现多头审批、重复办展、质量不高等问题,真正做到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1、凡要求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展览、招商活动,由对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到几个部门的,由有关部门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境内展览和招商活动,由省经贸委进行初审;属于境外展览和招商活动,由省外经贸委进行初审,报分管副省长商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活动方案及经省财政厅审核的预算方案,提交省长办公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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