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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地补偿收取征

补偿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4-20生效日期:1995-04-20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同意(占用区直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建设单位持按照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

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

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六、被征、占用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问题,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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