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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失业保险费核定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费登记、核定及征收、征缴业务操作程序,现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信息系统)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请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规程由失业保险信息登记、缴费基数核定、费用征收、欠费补缴、基金入库等环节构成。失业保险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管理。

一、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动、申报业务,办理期为每月1日至15日,逾期次月申报

二、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登记时须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表》(电子盘和纸质打印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职工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6、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7、原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提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第一次参加失业保险盖有单位所在地办事处核定章的《职工数据采集表》及中途变动的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第一次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8、《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在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应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

4、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三、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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