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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5篇材料]

第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6〕12号【发布日期】

2006-06-06【生效日期】

2006-06-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家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自觉性

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现有残疾人约34.5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13.5万名,已安排就业的约10.8万名。按照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至少还有7000名残疾人需安置就业。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差、收入水平低,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残疾人单一技能与多样化岗位需求不适应等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全市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

二、落实措施,千方百计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一)全面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落实按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其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编制应予保证;招录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并对面试入围的同等分数残疾人考生优先录用。对不安置残疾人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依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有关规定,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联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第2号令)予以处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市直机关要带头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对未安置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自2005年起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培育和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逐步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民营资本举办一批福利企业,将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转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参加,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工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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