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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工作方案

交监察发【2009】

672号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已经交通运输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

145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的统一组织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部属单位按照部的部署和安排,负责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和支持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重点

要重点对以下环节和问题进行排查:

(一)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是否存在。

1.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

4.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

5.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

6.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试运营;

7.盲目压缩工期等问题

(二)招标投标环节。是否存在。

1.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针对特定人设定资格条件;

3.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信息;

4.泄漏标底或者评标专家名单;

5.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采取暗示、诱导等方式影响专家公正评标;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8.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问题

(三)工程建设实施与质量管理环节。是否存在。

1.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3.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

4.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

5.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6。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7.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报告等问题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是否存在。

1.物

3资采购监管薄弱;

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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