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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各级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事先由行内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法律审查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

-1-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法律审查范围

第七条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由本行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事项;

(二)由本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

(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章程;

(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

(五)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

(六)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七)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项;

(八)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事项;

(九)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

(十)本行和上级行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下列业务事项,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事先提请法律事务部门参与方案论证、业务谈判:

(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业务领域、交易模式、产品结构-2-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创新性业务;

(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复杂或涉及境外客户的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

(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

(四)涉及我行重大利益的有关业务事项

第九条经过行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其他业务事项,如果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条件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约请法律审查人员参加相关合同谈判,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最终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条全行统一使用的各类格式合同和其他格式法律文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统一制定。总行未制定格式合同的业务,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需要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的格式合同,由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凡使用行内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办理的业务事项,如果该合同或文件的条款未作修改或未添加新的内容,该合同或文件可以不再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各级行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不使用或者修改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相关的业务合同或文件须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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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法律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在审批之前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提交审查应采取书面函件专送的形式,特殊事项可采取文件会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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