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公司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光盘、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本机关、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配发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统一标识密级、编号,登记备案(见附件)后配发各使用部门。使用基于usb接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防范与管理。第九条机关、单位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申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第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接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不得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二条复制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信息,须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对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复制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第十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进行。第四章保存


(未完,全文共6456字,当前显示12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