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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政法〔2007〕102号【发布日期】

2007-05-01【生效日期】

2007-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

《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作出了与相关立法的衔接性规定,强调了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条例》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了事故等级及分级要素,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必将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规范。

第二,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明确规定了要严格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的决心和举措。

第三,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能够及时查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进一步增强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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