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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自开展效能风暴行动以来,全县各乡镇单位按照县委《关于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迅速行动,深入查找和认真纠正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的不断好转,效能风暴行动进展顺利。但是,从一些单位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际效果来看,工作中还存在效能不高、作风散漫、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效能问责,县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监察机关)结合县上实际,制定了《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对乡镇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实行效能告诫,并将结果应用于年度考核之中。现将《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印

1发给你们,希望各乡镇单位和各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加强效能作风建设,推动各项工作提质提速提效。

附。《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抄报:州效能办、州监察局抄送:县效能风暴领导小组各成员

康乐县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康乐县监察局2012年7月26日

存档

(二)共印150份

2康乐县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监察法》、《国行公务员法》和省州县委《关于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告诫,是指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情节较轻,不够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相关人员惩诫性的一种教育方式。

第四条

乡镇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和单位集体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政令不畅,对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抓落实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受到点名批评或在八县市排名靠后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相关工作制度的;

(四)在工作督查考核中,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难以落实的

第五条乡镇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

3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一)决策或工作失误,遇到矛盾困难推脱绕,贻误工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得力有效的措施,尤其是群众工作不深入细致,对合理诉求办理不及时,致使矛盾问题久拖不决,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等职责,单位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会风会纪松弛,不按要求参加县上组织的会议或会议中途早退,对会议精神传达贯彻不力的;

(五)一年内单位1次以上或工作人员2人(次)以上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干部职工行政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的;

(二)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按制度要求上下班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上班时间酗酒、逛茶园的;

(四)组织参与赌博;

(五)工作中服务态度差,敷衍塞责,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六)不按制度程序办事,落实惠民政策、服务基层和群众过程中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及时主动承认并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8926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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