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了加强我库外租库仓储管理,规范外租库存粮的储存、粮情检查等工作,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结合我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外租库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将粮食暂时存放在本库自有库房以外的库房。
三、外租库存粮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库储备粮统一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四、我库所有外租代储仓房必须签定租赁代储协议,以明确双方租赁代储的具体事宜。签定的协议由监管分库或库经办部门交储运部备案,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五、执行合同约定购进的储备粮,在入库完毕后,由监管分库按照储备粮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做好储备粮验收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待储运部组织初次验收合格后,再经储备粮管理部门验收确认。
六、外租库的储备粮管理工作由监管分库全权负责,监管分库在通过验收后,填制一式四份盖有监管分库公章的储备粮专卡,交储运部二份(其中一份转交储备粮管理部门),监管分库和外租库各执一份。并由监管分库参考库安全储粮责任书格式与外租库负责人签订一式三份的安全储粮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储粮责任,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储运部备案。
七、监管分库每月要对外租库进行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对检查的情况、检查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要做好记录,储运部将根据《库月“四无”量化考核评定办法》对各分库及所辖外租库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将作为一项必检项目。
八、每月“四无”检查工作各分库须组织其“四无”检查小组成员对所辖外租库的储粮情况进行“四无”鉴定,并单独签发外租库储粮情况月“一符四无”报告单,制作外租库月储粮情况示意图,作为各分库月“一符四无”检查报告单的附件一并于次月2日前报储运部。
九、监管分库要做好外租库的防治工作。根据租赁代储协议确定熏蒸作业人员,但不管由哪一方执行作业,在熏蒸前,外租库需按照规范填写熏蒸申请单报监管分库,审核熏蒸方案后方可作业;熏蒸时,监管分库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熏蒸过程或派员熏蒸,熏蒸后由外租库详实填写熏蒸记录报监管分库,再由监管分库2日内报储运部。
第二篇:外租车辆管理办法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分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
外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
(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
(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
第八条
所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第九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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