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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第一篇: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府法审告[2007]34号

市人防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杭人防〔2007〕15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四)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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