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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5篇

第一篇: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1-12【生效日期】

2000-01-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

(试行)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制度和专利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的年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将培训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承办单位根据计划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各次培训班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承办单位。

第三条所有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职或兼职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定期参加执业培训。

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理人参加执业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记录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考核和专利代理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执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三、专利复审与无效;

四、专利诉讼;

五、文献检索与信息服务;

六、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八、涉外专利代理业务;

九、其他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可以根据年度计划,选择参加适合的执业培训班。

第五条主管部门统一为各专利代理机构制发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记录册。记录册用于记载和证明专利代理人接受执业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每个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必须提交的证件之一。

第六条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实务;

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专利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未参加上岗培训班的人员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分析型)

工作描述: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随着中国加入wto,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渐重视,需要专门人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专利代理人这一新兴职业应运而生,他们就是专门从事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等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士。工作涉及的内容有: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代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

代理专利申请复审、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代理中国企业或个人向世界各国的各种专利申请;

提供专利侵权鉴定,代理有关专利侵权等法律诉讼的事务;

代理商标监控、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侵权案、假冒案等的调查、调解和法律诉讼;提供专利侵权鉴定,代理有关专利侵权等法律诉讼的事务。

能够帮助客户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为他们赢得应有的利益,加之不菲的收入和优雅的办公环境成为专利代理人的优越之处。

核心竞争力:

知识要求。专利代理人通常需要有大学理工科(通信、化学、机械等)的专业背景,精通《专利法》,有比较宽的知识面。

技能要求。熟悉专利申请流程,要求懂技术,并有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专利代理人的悟性也很重要,能够跟上发明人的思维。

经验要求。具备两年以上科技或法律的工作经验,从事过专利代理业务。

职业素养。对设计、发明、商标等元素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有神圣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能够急客户之所急。

职业现状:


(未完,全文共6799字,当前显示14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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