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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文附件1:考勤制度(发)

第一篇:5号文附件1:考勤制度(发)附件1

考勤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以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相关名词(术语)含义

3.1工作时间。指为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任务或业务所需要的作业时间,包括因工作需要往返于各工作场所之间的时间,是工资计量的重要依据。

3.2标准工时工作制。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为法定的基本工作时间制。

3.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为我国法定的补充工作时间制度。公司对部分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通常为一年。

3.4不定时工时制。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于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公司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可实施不定时工时制。

四、工作时间

4.1集团各司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为基本工时制度,以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补充工时制;员工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4.2各司、中心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或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经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的,由各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获得批准后的实施特殊工时制人员的名单报集团行政中心备案。

4.3集团的作息时间为(冬季)8:30至12:00,12:30至17:00;(夏季)8:30至12:00,13:00至17:30

4.4下属各司因工作实际需要对集团规定的作息时间作出调整时应说明理由,并报集团行政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5如果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应当调整作息时间的,由行政中心提出调整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后以通知形式下发执行

五、公司公休假日

5.1员工全年公休假日如下:

5.1.1法定节假日,具体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1.2公司规定的休假日

5.2因停电、重大活动等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公司可适当调整休息日

5.3特殊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加班

6.1加班是指非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6.2加班的补偿分为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两种形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工作的情况下,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考虑安排调休;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只有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数超过计算周期总工作时数的方可计发加班补偿。

6.3加班应事先就内容、加班时间、加班原因和人数等内容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的最终时长根据加班人直接上级的签字与考勤记录结合确认。无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或加班人直接上级加班时数的确认签字的考勤联系单,考勤员不作加班统计。加班后由各司考勤员报行政中心备案。各司、中心的加班管理列入各司(中心)及各司(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6.4当遇到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紧急任务等法定条件所必需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公司可根据情况安排加班,员工在接到加班通知后应立即参加加班,并坚守岗位

七、值班

7.1公司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人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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