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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十类场所排除整治标准 (4)
第一篇:消防安全十类场所排除整治标准(4)山西省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内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是否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
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未完,全文共27750字,当前显示14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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