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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两基”巩固、提高,促使我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职工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教职工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团结协作、努力工作、廉洁从教、尊重家长、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严于律己、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热爱学校,尽职尽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传播妨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树立良好教风,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充分体现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育人,使每一位学生每一堂课都获得教益。第四条

学校职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吃苦耐劳,为师生提供方便,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凡有污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或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得参加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制、任期目标制、交流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批示办学,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学校师生员工负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考核、任免。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含书记)都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小学校长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证书。中小学校长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任。中小学校长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对校长岗位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它作为校长任职期间的主要政绩,对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没有起色的校长,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如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经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中小学校领导成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校长离任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学校领导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精诚团结,群策群力,同克难关,共谋学校发展大计。同志间彼此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作风民主,联系群众。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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