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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平安上海建设的统一要求,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深化人口服务管理综合调控出发,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落实区县、街镇的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化解“群租”等矛盾纠纷,消除治安、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等长效机制,始终做到安全总体受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综合管理机制

(一)构建管理体系

市级层面成立由综治、高院、房管、公安、地税、工商、规土、城管、卫生计生、司法、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的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

各区县应当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区(县)委、区(县)政府领导下,立足区域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统筹、整合各方面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各街镇应当搭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平台,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社区基层组织、综合协管队伍及楼组长、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做好与出租房屋管理相关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群租”治理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综治部门负责将“群租”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规划,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重点协调、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行为;会同街镇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指导力度;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治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经纪人的违规经营行为;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土、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筑,配合开展集中整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县加强法制宣传;指导、监督街镇做好涉及“群租”等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等工作。

三、加强“群租”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范围

对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内,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综合治理范围:

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二)综合治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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