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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七章

第一篇: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

来源:163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4-247制动系

7.1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

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7.2.2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7.2.3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4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7.2.5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7.2.6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2.7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2.8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7.2.9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mm,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150mm

7.2.10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它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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