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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30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暨通〔2007〕2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保卫处是我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常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院(系、所、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应代表实验室与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四条

院(系、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于实验室墙壁醒目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实验人员须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九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要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实验楼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设备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具备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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