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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三章保密规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期限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保密委员会是全行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农发行系统的保密工作。下级行的保密工作机构在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行辖内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农发行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是农发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依据。

第五条农发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部秘密。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农发行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农发行各级行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义务。各级行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保密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按《保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农发行各级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

各级行在工作中,属于《金融保密范围规定》之外,需要确定密级、期限的,应当按照该项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期限。

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纠正。

第十条农发行各级行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及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经国家保密局授权,总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在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二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总行确定;

(二)机密级、秘密级由总行或各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秘密事项的行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审定;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农发行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行标明密级、期限;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行,根据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的意见标明密级、期限。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行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办理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行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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