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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一篇: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日期】

2009-03-19【生效日期】

2009-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陕西省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

第九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

第十条第十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货物装载单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货物装载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货物装载登记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货运起讫地、装载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非法货物装载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制造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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