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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第一篇:《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
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
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二篇:电监会发布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电监会发布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
2011年10月21日09:10来源:电监会
为规范供电市场行为和供用电秩序,加强供电成本监管,维护广大电力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监会10月20日在京发布《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电监会总监谭荣尧在当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了今年供电检查有关方面的情况。
今年4月至6月,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此次发布的《报告》就是根据此次检查情况和日常供电监管工作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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