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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原劳动部和我委过去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3、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人护[1984]27号)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然、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4、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篇:公司劳动保护用品规定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发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发放使用的台账。
2、劳动保护用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使用原则,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推销劳动保护用品。
3、所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生产资格的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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