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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第一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文号】

国认实联[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4-16【生效日期】

2009-04-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认实联[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

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4本准则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司法鉴定管理文件等相关要求,适用于具有实验室性质或者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均应当符合。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实验室,是指从事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分析检测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以检测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实验室条款规定。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结论,以检查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条款规定。

2.参考文件

《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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