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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县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试行)》、《塔城地区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干部,是指村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科技副主任(国有农牧场队长、副队长),妇代会主任、计生专干、远程专干、团支部书记、民兵排长、报帐员、治安员、宣传员。

第三条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干部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直接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对村队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坚持合理定岗、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在依法照章选举产生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合理设臵村级干部职数,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6人;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7人,编制配备由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程序提出意见,乡镇场党委研究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实行议行分离的管理体制,村两委专职成员仅享有议事

权而不纳入编制,在编村级干部按照村两委、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及法律、规章、政策和上级组织的要求办理村务。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实行交叉任职,全面推行村队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级干部经村民会议推荐兼任村民小组长,提倡符合条件的村级党员干部兼任农民专业协会党组织书记。

现有职数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由“两委”成员按照有关程序兼任。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与报帐员不得兼职。村“两委”成员及村级干部,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聚居村应考虑班子成员民族结构,同时至少应有一名年龄在28岁以下的成员(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选拔任用村级干部,应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九条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公认;

(三)懂经营、会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强;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艰苦边远村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原则上应是后备干部;

(六)应具备职务必需的政治面貌和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

(七)身体健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的;

(二)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公安司法机关列为重点治安

对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三)受到撤职处分或被依法罢免未满三年的;

(四)参与非法宗族、宗派和宗教活动或热衷于封建迷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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