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十年前作伪证致冤案
这回,当真的证人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刘长实习生贺涛张宝丹
发自:杭州2013-03-3000:49:00来源:南方周末
标签狱霸强奸案冤案公安机关
张辉、张高平正在听取法庭对他们的再审宣判。(浙江法院网/图)编者按:被以“强奸杀人”罪名关押近十年后,张高平张辉叔侄终被无罪释放。南方周末曾于2011年11月报道,张氏叔侄在狱中受到“牢头”袁连芳威逼诱引,被迫“交代犯罪事实”。正义虽未缺席,但正义的迟到暴露的不仅是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可能的徇私枉法更待重视、审查和追究。
一份dna样本出现,真凶浮现,因奸杀案被定罪的男子沉冤得雪——这是美国检察官吉姆·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一书里的情节。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向刑事法官们推荐了这本书。同样的剧情,就在他所在的法院真实上演。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撤销一起强奸杀人案原审判决,宣告货车司机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主犯”张辉曾先获死刑,后改死缓。
法院启动再审,源自出现“新的证据”。受害人身上的dna经鉴定属于死刑犯勾某,不排除其作案可能。然而,这既非新的证据,也非新的结论。十年前,同样这份dna,已得鉴定为与二张无关。当时法庭认为,这未能排除两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作有罪判决。
其实,真凶浮现与否,本不是宣告其他人无罪的必要理由。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常识,何况是毫无证据。
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公开表示。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找不到证据,“狱霸”出动
十年后,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印证了警方刑讯逼供、滥用耳目的情节。
2003年5月23日夜,杭州警方将货车司机张高平和张辉叔侄双双刑拘,宣布他们需对王冬之死负责。18岁的少女王冬2003年5月19日上午被发现赤裸仰卧在杭州西郊的一条水沟里,距离她到达杭州不久。王冬是搭同乡张辉和张高平的货车来杭州的。他们一行三人从安徽歙县出发,于5月19日凌晨1点半抵达杭州西站。
王冬要打车与其姐夫会合,两名货车司机则还要赶往上海送货,他们在杭州市区的艮秋立交桥分别。张氏叔侄清晨抵达上海,卸货之后,又满载货物回到歙县。
张高平最后看见的王冬,是一个站在路边等出租车的身影。她搭上了谁的车,没人知道。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办此案,他们“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始终未找到任何痕迹。警方有办法。据二张自述,他们没有被送进看守所,而是关在西湖刑警大队办公地。张高平右臂上被烟头烫的痕迹至今清晰可见,“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警方还有利器——“牢头狱霸”。
张辉被送往拱墅区看守所,“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浙江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没有有罪证据,但得自证无罪
此次再审,浙江省高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宣布张辉二人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无效。2004年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两位被告人都曾当庭翻供,指称刑讯逼供事实,法庭未予理睬。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规定,刑讯逼供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诉后,2004年10月,浙江高级法院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判决书一笔带过:“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这又是一个“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死缓”的故事。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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