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在刑法里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造成了实践中有关于此的争论。为此,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一)侵害性

所谓侵害,从词的意义上讲,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侵害是指不正常、不正当或不应该受到的损害,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且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应该区别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有过失的,且构成过失犯罪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而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所谓“防卫”的,则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而就防卫的基础条件而言,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实施。没有不法侵害就没有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可做出正当防卫。且对于过失乃至没有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二)违法性

关于侵害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不法”,它指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并且鉴于客观的考虑,此等行为亦会造成对我或他人的不利。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即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反之,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客观上却危害了社会,就不能视为不法侵害。而主观上虽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但客观上不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之不法主要表现在行为结果的不法上。只要侵害是现实的,即会造成可预计的损害结果,即使侵害人没有故意或者没有可归责性,进行防卫也是合理的,因为这不仅是结果无价值,亦是行为无价值。任何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前就预先认为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犯罪,是非理性的,由此不能对对方行为性质正确判断,这可能致使被侵害人对防卫有所顾忌。

(三)紧迫性

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是直接攻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但要正在进行,还要具有侵害紧迫性。侵害紧迫性包括迫切性、破坏性、现实存在性三层涵义。

迫切性即侵害必须正在发生的,或仍然在继续进行的侵害即存在着的现时的威胁。

因为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现实性的情况下实施才是合法的,是一种行为直接引起与此行为相对应的阻止行为。因此任何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所谓的“防卫”均不是防卫,没有现实的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状况下,就不可能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说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那么即使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我们仍旧可以进行防卫。因为现实的个体并不以他或她的行为的结束而消失。那么对于身受其害的人就可以对他或她进行必要的加害。但事实上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报复而非防卫。


(未完,全文共26133字,当前显示12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