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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对享乐主义”

姜迎春

近年来,一些人奉行享乐主义价值观,认为艰苦奋斗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意义,个体的物质享受与感官快乐被认为是最值得追求的价值。错误的价值认识使一些党员干部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完全丧失了理想、信念与责任。因此,批判享乐主义价值观,充分认识享乐主义价值观的实质与危害,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艰苦奋斗,还是奉行享乐主义,实质上是个人生观问题,它关系到人应当为什么而活着、怎样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享乐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生的幸福就在于快乐,这里的快乐主要指的是物质的、感官的快乐,追求快乐是人生的目的所在,其他事物都仅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享乐主义价值观的悖谬就在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快乐与幸福的矛盾。在享乐主义那里,快乐与幸福是两个具有同等意义的范畴,那么,是否可以把幸福理解为快乐呢。快乐与人的某种具体的物质需要或感官欲望直接相关,而人的需要和欲望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有正常与不正常、健康与不健康之分,不正常、不健康的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可以引起快乐,但是,这对于人的幸福的实现却是不利的,一个人的不正常、不健康的需要和欲望满足得越多,他就越不容易获得幸福。另外,对快乐的追求还有个节制的问题,对需要和欲望的无节制的满足,往往导致人的自主性的丧失,使人成为需要和欲望的奴隶,从而丧失获得幸福的能力。“在一个不太贫困的社会里,水和面包几乎从不缺乏。在最富裕的社会里,金子或奢侈品却总是不够。我们既然不满足,又怎么会幸福呢。我们的欲望既然没有止境,我们又怎么会满足呢。节制是获得自主的一种手段,正如自主是获得幸福的一种手段一样。”(安德烈·孔特-斯蓬维尔著《小爱大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冲突。片面强调人的自然性,将自然本能需要的满足视为生活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人降低到了动物的水平。“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人的真正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44页。)享乐主义者所追求的快乐是个体的快乐,而个体快乐的实现往往与社会的要求密切相关,当个体快乐的获得与社会的要求相矛盾时,享乐主义者为了一己的快乐,往往无视社会的要求。在这里,所谓社会的要求,即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它要求一个人在追求自身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时,不应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而享乐主义者一般做不到这一点,社会

1生活中的道德冲突与矛盾往往因此而生。由于享乐主义者忽视、轻视个体快乐的社会制约性,当其行为违背了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时,必然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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