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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庆计生联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

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

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它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市区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诊治,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区计划生育局、医保局共同制定;市直机关由行管处计划生育办、市医保局共同制定;四县由县医保局、县计划生育局共同制定;各中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医保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享受免费待遇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需参照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问题。《条例》中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市过去根据庆政发[1995]6号文件规定,县级(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乡镇(街道)、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也应增加。县(区)级以上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400元;乡镇(街道)、村(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的问题。条例中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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