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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篇:山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山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http://www.jiaodong.net2009-02-0516:19【大中小】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7、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8、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省县(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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