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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篇: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正)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1993-6-7(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7日公布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

第四条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1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以及设计、施工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等,要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以下简称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村镇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交通、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人口及用地规模,发展

2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村镇的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村镇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村镇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在村镇兴建生产建筑,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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