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人民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医疗人员)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工作人员是指按照修文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和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选派到各乡镇卫生院,并完成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条选派和培训
选派医疗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身心健康,能坚持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工作。
(三)医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
第三条人员的选拔,可由本院选拔,也可在自愿报名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考试择优录取或公开招聘等办法。
第四条人员必须进行综合集中培训,培训由医院医务科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工作规章制度、财务纪律工作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管理和监督
一、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医疗人员的人事档案连续、完整、规范,医院建立其在外工作期间业务档案,负责完成和记载人员的业务管理、考核、职称晋升等工作内容,其业务档案经过组织交接,放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考核,依据每人评分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对于取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称职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三、医疗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其在修文县人民医院的工资照发,其他各项福利、补贴等待遇由医院负责解决。下乡的生活待遇、休假探亲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修文县人民医院2010年10月1日
修文县人民医院护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护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修文县人民医院2009年12月13日日
进修人员管理办法
一、进修人员的条件
1.进修人员必须是选送单位的业务骨干,年龄不超过45岁。无医疗事故记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未完,全文共92728字,当前显示141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