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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该返还质保金

第一篇:建设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该返还质保金建设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该返还质保金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并已实际交付发包方投入使用,在质保期内发包方未提出质量问题的,发包方应当按期返还质保金;如果发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承包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否则应当如期返还质保金。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民初字第16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民终字第162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5日,原、被告就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堰坝建筑及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期限为2005年9月25日至2006年4月15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80%,工程决算后,保留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税金由乙方代交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2006年7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并于同年8月通过了工程阶段验收,暂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中山体及坝体的灌浆工程由被告另行雇请汪奎良组织施工。2006年12月开化某某电站投入正常运行。2007年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在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决算表上签字认可,大坝工程的决算数为1509481元,税金按3.25%计算为49058元,总造价为1558539元。2007年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协议一份,确认由原告方承建的电站堰坝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670996元,保证金200000元在2007年7月底履行,工程款税金在支付和领取保证金时结算,税金由乙方支付;协议还对民工工资、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2007年7月5日,开化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开水质改字2007-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确认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存在渗漏水现象,初步分析渗漏水原因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2009年4月7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告知因坝体漏水严重,原告方至今尚未维修,被告扣除原告2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并请原告尽快向被告出具有关工程施工款的发票,否则被告将要求原告返还工程款中的税金。2009年9月5日原告回函表示,开化某某电站保修期为一年,实际为灌溉放水管道(闸阀)渗水,而非坝体漏水,且已超出工程保修期,不在原告保修范围,被告没有理由扣除质量保证金,但本着对业主及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求被告在2009年9月20日把水位降到灌溉放水管以下(即合理的施工条件时),对渗水部位进行整改,争取在本月月底整改结束。但事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至今未对工程渗水部位进行整改,被告也扣留原告的质量保证金200000元未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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