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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分析

摘要。畜禽养殖作为北京郊区的支柱型产业,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威胁着周边的生态环境。文章主要就法律方面研究北京市畜禽污染现状,分析污染原因,积极寻找可持续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90-03

近年来,北京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农业重要产业。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场粪污也已成为北京市水污染的重要来源。据统计,这些畜禽每年生产粪尿超过800万吨,生产污水超过1590万吨,这些污水中cod的含量从几千毫克/升至几万毫克/升不等,年排放cod总量占全市cod总排放量的40%左右,因此,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是现阶段保护北京水环境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bod5为5.29万吨,codcr为7.26万吨,nh3为1.13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codcr排放量为3万吨到14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超标53倍,bod超标76倍,ss超标14倍,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年9月5日通过、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12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3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20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9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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