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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议“偷税罪”到“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是法制化、人性化的又一大进程。必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拟从修正案七的进步性、相关问题之完善等方面来对偷税罪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修正案七》有更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

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立法完善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经受着巨大的挑战,对税收收入形成较大冲击。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对于税法来说,需要立法者将各种涉税行为抽象为某种行为本质,既要解决当前的需要,又要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如何重新定位征纳双方的关系,如何实现税收管理模式从以征管为主向征管与服务并重的转变等成为我国税收乃至社会民生发展的重大问题。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

(七),将原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犯罪构成要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该法条的修改对税务机关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与非罪提出新的要求。本文试通过法条的文字对比分析偷税罪与逃避缴纳税款罪在犯罪构成、法律责任上等的区别。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名取代了‚偷税‛罪名,准确定性了该罪的本质特征

自1979年刑法121条颁布至今,偷税一词已经沿袭了三十余年,此次修正案首次采用新的术语,即‚逃避缴纳税款‛,标志着偷税罪名必将逐步淡出司法视野,从而以‚逃避缴纳税款‛之罪名而代替。

偷的意义是‚秘密窃取‛。依照该词义,‚偷税‛这一概念确立的前提是,一旦依照税法的规定成立纳税义务,应纳税款的所有权即由纳税人转移到国家。然而,这与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精神明显不符。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前,纳税人仍享有对该款项的所有权。既然国家并不因享有征税权而自动取得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纳税人也就无法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因此,‚偷税‛概念不符合财产权让与的法律形态的变化,更违背了宪法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相反,‚逃避缴纳税款‛肯定了纳税人对其私人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明确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自动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不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而仅是侵害国家基于税法规定而享有对纳税人的财产请求权。这一概念的描述更加符合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财政体制由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税收观念也有了显著的改变。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私人之间有着不同的活动空间,而税收正是确立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平等的交换关系。国家仅有权在国民同意让渡财产的范围内取得税收。按照这种观念,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类似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构成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所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更加符合‚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为其享受的公共产品而支付对价的本质特征,更体现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基本理

念。

(二)、偷税手段表述简化,更清楚完整的反映了该税的行为特征

在偷税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规定上,将原来的列举式的规定修改为概括式的规定。修正案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述加以归纳、简化,语言表达上更加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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