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2013年11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我院目前实际2%)
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我院目前实际86%);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我院目前实际7%)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
2、
医生:护士=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病房医师
(1)普通病床:医师=1:0.2(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管理年1:0.8-1)(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1:0.1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1:2(自定)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1:1(自定)(4)婴儿床:医生=20:1(90年)
(5)手术床:医师=1:1-1.5(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1:1(自定)
2、门诊医师:
(1)医师:病人=1:48(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1:16(1医师接诊2人/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
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诊量100人次,增减医师5~7人。)
(2)门诊手术医师:日门诊手术例数=1:5(自定)(3)急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5人(管理年)(4)透析医师:透析床位=1:10(自定)(5)教学科研机动职数:给到科室医师职数内
50张床一下1个职数、以上2个职数,有公共服务、公共事件、学系、重点科室等因素可适当增加1个职数。(自定)
(二)护士
1、床位:病房护士=1:0.4(管理年)
2、床位:重症监护室护士=1:
2.5~3(管理年)
3、妇产科助产士:妇产科病床=1:8~10产房产床:护士=1:2(管理年)
4、婴儿室护士:婴儿床=1:3~6(90年,护士:婴儿床=1:3)
5、手术室护士:手术台=2~3:1(管理年,要求〉3:1)
6、注射室护士:总病床数=1.2~1.4:10
7、供应室护士:总病床数=2~2.5:100
8、急诊护士:总病床数=1~1.5:100
急诊流水病人:护士=10:1(管理年)急诊留观病人:护士=2:1(管理年)监护室病人:护士=1:
2.5(管理年)抢救室病人:护士=1:
2.5(管理年)
9、门诊护:门诊医=1:2
三、医技科室人员
1、床位配比
(1)检验人员:占卫技4.6%检验师:病床=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病床=1∶30~40。血库人员:病床=1∶120~150。
(2)药剂人员:占卫技8%药剂师:病床=1∶80~100,其它药剂人员:病床=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病床=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病床=1∶50~60。(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病床=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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