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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关于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十三个重点问题

——关于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十三个重点问题

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主要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情形。对于一些长期超标、超总量甚至有毒污染物的排污者,仅靠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由轻至重分别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层层递进。

这项手段的最大特点是,强化了排污者的治污主体责任,以排污者自律作为措施实施的基础,将处罚期限的长短交由排污者自身决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是对原限制治理制度的延伸扩展。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尚未修订,其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今后,限期治理逐步淡出,环保部门执法应以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为主要依据。

1.哪些限制生产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简言之,一般的超标、超日最高总量排污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者限制生产。

2.哪些停产整治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要不要实施停产整治,要点主要有五个,一是逃避监管,二是排放特殊物质超标,三是超年总量排污,四是责令限产后仍超标,五是因突发事件超标、超总量排污。特别地,对于责令限产仍未改正的,要停产整治,这可以说是限制生产的升级版。

3.限期改正期间企业能不能违法排污。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应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排污者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可以违法排污。如果存在违法排污的情形,可以处以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排污者在整治过程中要自行监测。所谓自行监测,是指排污者自身可以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4.限产、停产的同时,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里涉及三种管理措施,分别是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排污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处罚。一般地,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这里将三者同时列出来,意味着三者都是环保部门对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应当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并行实施,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

5.限制生产期限多长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是限制生产的期限具体多长,并非由环保部门决定,而是取决于被限制生产的企业。企业到环保部门报备整改完成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信息之时,就是环保部门解除决定之时。

6.停产整治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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