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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和为贵‛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方式。由于调解的主体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不同、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调处效果欠佳。如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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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

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情况来看,调解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不足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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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专职专用的司法助理员少。

2.行政调解的优劣

一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直接寻求行政机关解决。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二是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但是行政调解有不足之处,一是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二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三是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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