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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部社保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内容

人社险中心函[2011]71号通知规定的六大类,十二项内容。

二、检查方法

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所属县(市、区)进行全面的自查,省局对部分省辖市及县(市、区)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2011年9月13日至9月25日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开展自查;同时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二)省局抽查总结阶段10月8日一10月15日,省局对部分省辖市及所属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并向部中心上报检查报告

(三)接受部中心抽查阶段

1o月中旬开始,迎接部社保中心组织的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部中心开展的这次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我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建设,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自查,确保不留死角整改到位,高标准按时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抓好落实,总结经验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和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省辖市白查和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以检查促整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总结材料于9月27日前报省市局机关事业保险处。

联系人:米相华郑雪娟联系电话:0377-63163639邮箱:ny_jgbxc@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11]71号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及时转发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推动《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但也有一些地区对开展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要求不严格,工作没有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做好《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维护基金安全为目标,以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重点,不断优化业务经办模式,大力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为主要内容,共有六大类十二小项。

(一)取消现金收支方式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县以上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取消现金结算情况

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县以下基层服务网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报销,逐步取消现金结算情况,暂时未能取消的应说明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3、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的经办机构,与开户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有关情况

4、银行对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优化经办管理模式

5、基金、信息数据的集中和规范管理情况

6、改革“专管员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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