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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鲁编〔2011〕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调整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资源,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解决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是:

——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要求,加大事业单位整合力度,规范机构设置,优化编制配备,增强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清理规范期间,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提高机构规格,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衔接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结合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结合落实实名制和编制使用审核制度,推进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1.清理。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事业机构进行清理: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未核定事业编制、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原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已无在职人员或虽有少数在职人员但已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予以撤销;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责调整、需相应整合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予以整合;对条件成熟、改革方向明确,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予以转企改制。

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凡撤销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收回;调整整合后新组建的事业单位,本着精简效能原则重新核定编制;人员结构不合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对相关岗位编制进行调整;对于职责任务萎缩编制未作调整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

2.规范。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名称、职责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编制比例、内部机构、领导职数等事项进行规范。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清理规范工作从2011年8月开始,2012年3月底前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动员部署(8月)。8月下旬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二)核实摸底(8月至9月)。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逐项核对,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附件1)和《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核查表》(附件2),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同级编办。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核查表直接报同级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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