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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厉行节约,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中做到规范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约、杜绝浪费。

2、区、县(市)基层单位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3、本办人员赴基层单位的原则上不参加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4、严禁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严禁擅自超标准开支接待费和在其他预算指标内列支接待费

5、年度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指标下达后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

6、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和审批人、经办人、审核人“三人分离”审核制度。各处在公务接待之前,负责接待经办人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清楚接待的单位、人数、来访事由和陪同人员等,经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签字后,报办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做好接待工作。

7、接待来宾(签约项目企业负责人)需要赠送杭州宣传品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时要明确填写宣传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按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办分管财务领导、办主要领导批准的程序批准后,由综合处负责统一购买、记帐和领用,严格控制在杭州以外购买宣传品

8、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不准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中,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接待标准的,由经办处室提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公务接待操作办法

9、外省市单位来杭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按办领导批示落实接待工作。一般由经办处室拟订接待方案,报负责接待的办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报经办领导批准后,按批准接待标准和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工作。

10、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招商等活动需要列支接待费用的,外出前由承办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报批,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费用

11、与区、县(市)和市级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活动,以及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活动需要列支接待费用的,由经办处室在组织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费用

四、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1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的结算办法。接待经办人在每笔接待完成后,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使用公务卡支付,并取得相应财务报销和银行卡付款单证。不具备刷卡条件的,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必须以支票和网银形式支付结算。

13、公务接待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接待经办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核表》和《报销单》按规定程序报批,与附批准的《公务接待申报表》、食宿正式发票、银行卡付款凭证,按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凭证内容要素不全、手续不齐,超出公务接待批准指标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五、其他

14、提倡食堂用餐。公务接待用餐,首先选择机关食堂用餐,确需在饭店、宾馆接待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标准和预算执行。

15、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每半年在班子内部公开一次,并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开。

16、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6日

第二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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