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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福建省【发布文号】

闽政[2006]46号【发布日期】

2006-12-26【生效日期】

2006-1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6]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997年我省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运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下,城市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标准确定不够合理,对象界定不够准确,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以及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1〕第67号),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城市贫困群众,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化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切实把城市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是政府为救济城市居民中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贫困人口而制定的一项社会救济标准,应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家庭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费用来确定。城市低保标准确定,既要遵循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原则,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也要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层次分明、配套合理的城市低保标准体系。

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目前,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总体合理,80%以上都确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但也有少数偏高或偏低的。标准偏高的,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

各地要根据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补差偏低不到位的,要适时提高,补差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加大力度,完善低保资金筹集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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