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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岚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各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

2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申报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核实情况。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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