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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文根不当得利案答辩状

答辩人:乔文根男46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新店子镇西沟子村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诉请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没有侵犯到原告的任何利益,更加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

答辩人虽于2000年春承包了原告全家4个人承包地28亩,后原告一家就搬到城镇居住打工,仅每年收取承包费,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时,原告一家没有回来退耕更没有进行还林,根据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要求,答辩人代为在原告土地内退耕4.8亩,并且在原退耕地上进行还林,种植了杏树。

因当时还林工作紧迫,村里动员村民在村集体的荒地上进行还林,并且声明谁还林,该林地归谁,答辩人为了响应国家及村集体的号召,在村集体荒地进行还林约8亩有余,种植柠条,时至今日已经十几年之久,这有村里众多村民可以证明,原告并未在任何还林地上种植过一颗树,该林地理应属于答辩人。2012年,国家修建铁路,暂时征用了答辩人的上述林地2.6亩,根据补偿政策,两次给付答辩人土地复垦费和临时占地费共计20800元,这本应属于答辩人的合法补偿,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之说,没有侵犯到原告的任何利益,更加不存在不当的返还问题。

因此,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乔文根2015年2月3日

第二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袁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0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答辩人。王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7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在答辩人与李定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李定君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人民币846006.6元的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答辩人的长女袁才于2016年9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袁富才在死亡之后厦门市海沧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因袁富才死亡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56060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林、王珍和李定君因袁富才死亡造成的损失实际汇至答辩人袁林的账户是983727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39787元。袁富才在福建省厦门市死亡之后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等

亲友赶往厦门市处理善后事宜和赔偿的相关问题,在厦门市住了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方才将上述事宜处理完善,在这期间包括袁富才的丧葬费等共计花费了15余万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剩余的款项是1489787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和李定君的赔偿款汇至答辩人袁华林账户983727元,扣除办理丧葬和赔偿事宜花费的15万元,剩余为833727元。其中属于答辩人袁华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54288元,属于答辩人王国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63931元,属于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7858元。剩余的款项为457650元。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工亡补助金也应先扣除二答辩人与原告的生活费之后再进行合理分配,二答辩人同意生活费参照上述数额进行计算,即扣除上述生活费之后能予以分配的数额为247823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扣除两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理袁富才的丧葬以及赔偿事宜之后能分配的赔偿款数额为705473元,在本案中应如何合理的分配该笔款项,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款项应根据死者生前依赖被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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