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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桥镇老农保清退方案
基金清退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老农保”)基金清退工作,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文件精神和《浏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退实施方案》(浏政办发„2010‟3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做好宣传动员,讲清规定,说明道理,积极稳妥地完成“老农保”基金清退工作任务,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退对象、时间
(一)清退对象。“老农保”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共132人。
(二)清退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副镇长吴高峰为组长,镇社会发展事业中心饶弟明任副组长,张建、李永伯为成员的官桥镇清退“老农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内。
四、清退原则和方法
基金清退按照一次性清退的原则,对自愿清退对象和不愿清退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自愿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未领取养老金自愿清退对象,其保险金一次性还本退息。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利息计算办法一律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利息,具体按《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07号)和《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利息计算2010年12月31日止。
2、现已领取养老金自愿清退对象,可一次性清退尚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即为清退截止日期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总额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所剩款额),同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现已领取养老金的清退对象,在清退截止日之前办理清退手续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10年7月1日起补发。
(二)对不愿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1、现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不愿清退对象,从2010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农保”退休手续,不再按“老农保”享受退休养老金等有关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予代为保管。
2、现已领取养老金,不愿清退的对象,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待遇由财政专设账户支付),但不能同时享受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未按时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1、现未领取养老金的清退对象,在清退截止日期,未办理办理清退手续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暂予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进入个人账户。
2、现已领取养老金的清退对象,在清退截止日期之后办理清退手续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清退之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其它有关情况的处理
1、参保时,参保人员个人所缴保险费和集体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费利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2、此次清退时,不扣除3%的管理费。
3、已失踪、死亡的清退对象,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亲属持参保手册、缴费收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一次性清退和继承手续。
五、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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