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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利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第九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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