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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原因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原因

(一)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数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视公权为私权,权力观念错位,特权思想严重,讲亲情不讲原则。

(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执法腐败滋生蔓延。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领导干部拥有较大的权力,领导干部往往很少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监督有较大难度,难以到位。

(三)制度执行不严,管理混乱。实际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执行,落到实处,有的形同虚设,这是渎职犯罪重要成因之一。

(四)一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形成监督漏洞。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体制中,业务管理权限实际上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这些基层执法人员地位不高,待遇较差,工作辛苦,素质参差不齐,但他们手中权力却很大。他们是否依法行事,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良知。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在一线人员个人身上,形成一些监管漏洞甚至是黑洞,不法分子只要买通了他们,就可以实施不法行为。

(五)意志薄弱,经受不住拉拢腐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权力在某些环节,某些方面还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这就导致社会上企图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向行政执法人员发动进攻,瞄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的薄弱环节,动用一切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意志不坚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被他们腐蚀、利用、沦为罪人。

(六)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进行执法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现有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以至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在某些方面只能“望详兴叹”。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若被监督者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不予履行、不予纠正,检察机关的监督便显得苍白无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四、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全面扎实开展好预防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夯实预防基础

思想教育是预防工作的基础。我们要从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出发,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境界。第

一、要加强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使得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广泛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

二、要经常性的通过典型案例在干部职工中间开展警示教育,提醒干部职工算好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腐败,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完善管理制度,为预防提供保障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保障。通过科学、合理的预防制度去约束人,使得预防有一个规范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调研,根据行业特点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并在工作生活中良好地贯彻执行。同时做到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比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干部任用提拔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等。

(四)加强监督制约,做好根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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