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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不当得利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不当得利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宋才发*

(一)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律上原因占有、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品的不当得利情况较多。譬如,拾得物品不归还失主、擅自使用他人闲置的房舍、在他人墙壁上悬挂广告招牌、未购票而搭乘公共汽车、误以他人的食物为己有而食用、利用他人的照片作营业广告等。实务上最为常见的不当得利,有如租赁关系消灭后,原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继续使用并收益。因此,不当得利实质上是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从道德和法律双重视角考察,不当得利人(即受益人)理应将其所得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即受害人)。如果不是这样,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会因不当得利而产生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里,受益人是不当得利的债务人,而受害人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不当得利行为正是该债发生的内在根据。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制裁不当得利行为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已经从正面作了阐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还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1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由四个方面构成:(1)一方取得利益。如果一方只是损害了他方的财产,而自己并没有取得任何利益,也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这里所说的“一方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当然,这里的“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人受到损失。他人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使他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损失既可能是直接损失(他人现有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可能是间接损失(如他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某人有可能得到的利益正是因他人受损失而获得)。譬如,无合法根据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不归还土地使用权而继续耕种,自己取得了利益而使土地权所有者损失了利益。(3)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说得利者和失利者之间,得利者的获利是以失利者利益的损失为条件的,或者说他人的损失是由于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的。尽管损失和利益的范围可以不相同,损失和得利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损失和得利的发生时期也不相同,但它们之间内在地存在着利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这里的“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或者说缺乏法律的支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或者直接依据法律,或者直接依据法行为。如果某种利益的取得,既没有合法的根据,又非直接依据法律或法律行为,则应认定该利益取得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之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在我国台湾省的《民法》中规定得较为详细,该法(第二编“债”)第179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1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

44、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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