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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公示范工地实施办法

湘建建„2010‟2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省管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我厅《关于公布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湘建建„2010‟213号)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将纳入“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

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

“标准化示范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

第五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

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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