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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四)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泸州整体形象的;

(五)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五)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九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五)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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